抚州市运管处关于成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评审组的通知
来源:抚州市运管处
作者:佚名
日期: 2008-08-18
各县(区)运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驾培机构准入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严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准入关,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经市处研究决定,成立抚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评审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驾培机构资质评审组
组长: 黄兴明(市运管处长)
副组长: 薛惟惟(市运管处副处长)
成员: 江开梅(市运管处维管驾培科长)
张洪波(市运管处维管驾培科)
各县(区)运管所分管所长为评审组评委:
吴 琼 文昌桥运管所副所长
何金秀 上顿渡运管所副所长
钟武才 崇仁运管所副所长
邹德华 宜黄运管所副所长
罗 勇 乐安运管所副所长
杨智明 黎川运管所副所长
谢克亮 广昌运管所副所长
包建国 南丰运管所所长
钱 鹏 南城运管所副所长
余耀明 东乡运管所副所长
王幼华 金溪运管所副所长
余 进 资溪运管所副所长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将随时调整,及时通知。
二、工作规范
1、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认真对申报驾培机构的许可,进行实地核实评审。
2、市运管处评审组组织评委对申请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实地核实评定,按评审程序通过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申请从事一、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由市处评审组组织评委实地核查,经评审组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后,报省运管局专家评审组复核审查合格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
3、评审组根据各县(区)申请事项基本情况,由市处研究确定并随机抽取五名评审组评委参加评审。
4、评审组实地查核后,召开集体会议,形成会议记录,作出评审意见,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成员同意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
三、工作要求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者的咨询,进行认真答复,主动向申请人做好申请材料、开业条件、驾驶培训市场供需状况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说明和解释。
2、对申请驾培机构业务的,县级运管所在立项之前需向市处上报立项相关资料。
3、市处将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布取得我市驾培业务的机构名单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驾培机构准入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严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准入关,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经市处研究决定,成立抚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评审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驾培机构资质评审组
组长: 黄兴明(市运管处长)
副组长: 薛惟惟(市运管处副处长)
成员: 江开梅(市运管处维管驾培科长)
张洪波(市运管处维管驾培科)
各县(区)运管所分管所长为评审组评委:
吴 琼 文昌桥运管所副所长
何金秀 上顿渡运管所副所长
钟武才 崇仁运管所副所长
邹德华 宜黄运管所副所长
罗 勇 乐安运管所副所长
杨智明 黎川运管所副所长
谢克亮 广昌运管所副所长
包建国 南丰运管所所长
钱 鹏 南城运管所副所长
余耀明 东乡运管所副所长
王幼华 金溪运管所副所长
余 进 资溪运管所副所长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将随时调整,及时通知。
二、工作规范
1、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认真对申报驾培机构的许可,进行实地核实评审。
2、市运管处评审组组织评委对申请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实地核实评定,按评审程序通过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申请从事一、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由市处评审组组织评委实地核查,经评审组研究提出初评意见后,报省运管局专家评审组复核审查合格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
3、评审组根据各县(区)申请事项基本情况,由市处研究确定并随机抽取五名评审组评委参加评审。
4、评审组实地查核后,召开集体会议,形成会议记录,作出评审意见,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成员同意后,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
三、工作要求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者的咨询,进行认真答复,主动向申请人做好申请材料、开业条件、驾驶培训市场供需状况及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说明和解释。
2、对申请驾培机构业务的,县级运管所在立项之前需向市处上报立项相关资料。
3、市处将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及网站上公布取得我市驾培业务的机构名单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二OO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