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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旅客接驳运输联盟自律公约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日期: 2015-12-11

江西省道路旅客接驳运输联盟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接驳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全国接驳运输联盟(以下简称“联盟”)长效工作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联盟成员应遵照“合法经营、精诚合作、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基本原则,加强交流合作,合理利用资源。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范围是联盟全体成员。联盟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接驳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遵守联盟内部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联盟成员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开放共享接驳站点资源,优化合并接驳站点设置。按照联盟有关接驳站点服务规范流程为联盟成员提供服务,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自觉维护联盟形象,对于联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联盟秘书处反映,并通过联盟向相关部门进行诉求反映和沟通协调。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八条联盟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维护联盟成员的正当利益,并对联盟成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联盟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条联盟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联盟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联盟内部通报、联盟内部公开谴责、取消联盟成员资格的处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公约执行机构应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联盟成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公约经联盟创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由联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联盟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联盟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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