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
作者:佚名
日期: 2008-06-24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
为了适应汽车旅客运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客运价格行为,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
附件: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省发改委
省交通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文件据自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
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 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六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第七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八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持一张全票的成人可免费携带1.10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出部分儿童须购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三节 旅客基准运价价目
第九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座席基本运价为0.09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卧铺基本运价为0.15元/人千米。
第十条 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十二条 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
第十三条 卧铺客车运价
一、卧铺高级客车运价,高三级由企业自主定价,高二级、高一级按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60%计算。
二、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
三、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四条 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节 旅客运价加成类别
第十五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20时以后始发并于次日零时以后6时以前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乡到乡、乡到村的客运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每人千米增加一分。在国省道上或起、讫点一方在县、市途经乡、村的客运班车除外。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执行起讫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运价。
第五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实际空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按客车座位数的65%均摊计算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旅客负担,按省政府规定的0.03元/人千米标准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二条 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汽车客运站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
第二十三条 中央空调服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客运站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客运站一律不得计收空调服务费。
第六节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计程旅客票价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附表一)计算。
二、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及中央空调服务费)
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以上10元以下,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确定。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条 县(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乡、乡-乡、乡-村的旅客运输票价,其余旅客运输票价由设区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第二十七条 票价浮动
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旅客票价可上下浮动。平时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10%,下浮不限,但下浮超过票价20%的,须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的20%。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学生证注明的乘车区间内凭学生证乘车,春运期间票价不准上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运输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应提前1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运输经营者应保持票价的相对稳定,除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外,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七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八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
第二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运输经营者利用客车行李舱剩余运能开展快件运输时,由其自行确定运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西省交通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江西省交通厅和原江西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
为了适应汽车旅客运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客运价格行为,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
附件: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省发改委
省交通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文件据自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
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
第四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见附表二)。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 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六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为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未经等级评定的营运客车一律按同车型普通级核定运价。
第七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
第八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持一张全票的成人可免费携带1.10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要求供给座位时或携带1.10米以下儿童超过一人时,超出部分儿童须购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或“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三节 旅客基准运价价目
第九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座席基本运价为0.09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我省卧铺基本运价为0.15元/人千米。
第十条 大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大型座席高三级客车运价由企业自主定价;大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大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大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50%。
三、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中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中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中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中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十二条 小型座席客车运价
一、小型座席高二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0%;小型座席高一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30%。
二、小型座席中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70%。
三、小型座席普通级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
第十三条 卧铺客车运价
一、卧铺高级客车运价,高三级由企业自主定价,高二级、高一级按分别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0%、60%计算。
二、卧铺中级客车运价在卧铺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30%。
三、卧铺普通级客车运价按卧铺基本运价执行。
第十四条 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节 旅客运价加成类别
第十五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20时以后始发并于次日零时以后6时以前到达终点的班车。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乡到乡、乡到村的客运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每人千米增加一分。在国省道上或起、讫点一方在县、市途经乡、村的客运班车除外。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也可执行起讫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运价。
第五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实际空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按客车座位数的65%均摊计算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旅客负担,按省政府规定的0.03元/人千米标准计入票价后由承运人向旅客代收代付。
第二十二条 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由汽车客运站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赣交综字〔1997〕29号、赣价工字〔1997〕6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
第二十三条 中央空调服务费
中央空调服务费每票最高不超过1元,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时间后,由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等级汽车客运站计入票价向旅客计收,停开或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的汽车客运站一律不得计收空调服务费。
第六节 旅客票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计程旅客票价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附表一)计算。
二、计程旅客票价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及中央空调服务费)
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票价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以上10元以下,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确定。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条 县(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乡、乡-乡、乡-村的旅客运输票价,其余旅客运输票价由设区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第二十七条 票价浮动
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旅客票价可上下浮动。平时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10%,下浮不限,但下浮超过票价20%的,须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的20%。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学生证注明的乘车区间内凭学生证乘车,春运期间票价不准上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运输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应提前1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运输经营者应保持票价的相对稳定,除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外,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七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八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
第二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运输经营者利用客车行李舱剩余运能开展快件运输时,由其自行确定运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西省交通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江西省交通厅和原江西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