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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出台

来源:新华社 作者:佚名 日期: 2008-12-23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通知要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五部门明确,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五部门还强调,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部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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