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媒体聚焦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来源:省道路运输网 作者:佚名 日期: 2010-12-17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江西省人大审议通过《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人民网南昌12月15日电(梁正平)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10年11月26日经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最大特色是将大部制改革后规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贷等纳入了适用范围。《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体现了六大地方特色:

    一是在安全管理上。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了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力度,细化了“一带、一速、一平台、一防护”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二是在行政许可上。增加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汽车租代经营许可和相关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许可,引入了招标投标的无偿许可方式,明确禁止非法转让经营权。

    三是在市场监管上。突出了行业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细化了对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规范,增强了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措施。

    四是在站点规划建设上。从方便老百姓便捷出行的角度考虑,要求在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启动的同时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营运设施。

    五是在部门联动上。完善了运营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了在各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运管机构的源头管理职责。

    六是在机构建设上。保障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明确了运管机构的着装、标志和车辆使用要求。

    据了解,改革开发以来,江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很快,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为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应有贡献。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江西省道路运输业发展面临的监管职责不明、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立法工作,在全面总结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和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实际,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面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于2010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了《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培育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和秩序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规定制度,是对江西省现行道路运输政策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必将对江西省加快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江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责任编辑:实习生  袁芳)

 


(2010/12/15  中国广播网)


                                      江西首部规范道路运输法规出台 明年1月实施

 

    中广网南昌12月15日消息(记者范存宝 实习记者陈晓丹 李文秀)12月15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江西实际,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江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审议通过《条例》,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江西省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地方法规,共九章九十九条,其最大特色是将大部制改革后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条例》根据江西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安全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站点规划建设、部门联动、机构建设上体现出地方特色。《条例》将通过三个举措来实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系,以及加快道路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道路运输安生生产工作,有利于推进江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秉发、江西省副省长洪礼和等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广泛学习《条例》,贯彻落实《条例》,提高江西省道路运输水平,为江西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贡献。(责编:晓凡)

 


(2010/12/16  《江西日报》)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9条

 

    12月15日,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秉发出席并讲话。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分9章共99条,对包括城市公交、出租车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规范、道路运输安全与执法监督等方面都做了细化规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地方法规。(记者魏星)

 

(2010/12/15  大江网)

 

                              历时7年出炉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江网讯 记者时雨摄影报道:贯彻实施《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12月15日在南昌举行,大江网记者获悉,《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秉发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

    朱秉发在讲话中说,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很快,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行政体系改革的逐步深入,江西省道路运输业发展面临着监管职责不明、市场经营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急需立法加以解决。《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管理部门更好的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培育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和秩序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规定制度,是对江西省现行道路运输政策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必将对江西省加快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3年-2009年《条例》起草申报

    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程受锭介绍,江西省道路运输立法工作一波三折。“早在2003年我们就开始了第一次申报,因国务院《条例》即将出台而暂时搁置;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申报,并列入省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又因国家正在酝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而推迟启动。”程受锭说,2009年第三次申报被列入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成为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七个确保项目之一。

                                        2010年3月-8月省政府审议《条例》

    程受锭介绍说,《条例》起草申报后,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11个设区市政府、部分县级政府、运输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坛会和省直部门协调会,并赴省内外开展了专题调研,还专门就《条例》的调整范围向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进行了请示。“在此基础上,经过半年多的反复论证和研究,吸纳了采集到的意见建议,逐字逐句逐条进行推敲,修改近40稿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程受锭说,《条例》(草案)于8月24日经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8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

    据程受锭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又召开了10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多次修改完善,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条例》。

                                         《条例》体现六大地方特色

    据悉,《条例》最大特色是将大部制改革后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纳入了适用范围。除此之外,《条例》中还体现了六大地方特色。

    特色之一:在安全管理上,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题责任,加大了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理力度。

    特色之二:在行政许可上,增加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相关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许可,引入了招投标的无偿许可方式,明确禁止非法转让经营权。

    特色之三:在市场监管上,突出了行业规范及各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细化了对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规范,增强了对违规企业行为的处理措施。

    特色之四:在站点规划建设上,从方便老百姓便捷出行的角度考虑,要求在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启动的同时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和出租车营运设施。

    特色之五:在部门联动上,完善了运管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了在各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运管机构的源头管理职责。

    特色之六:在机构建设上,保障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明确了运管机构的着装、标志和车辆使用要求。(编辑:黎中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