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日期: 2019-05-28

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是由省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江西省道路运输行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关系,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江西道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着求真、务实、创新、诚信、自律的服务理念,坚持双向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江西省南昌市             

本会的网址:http://jxsdx.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本省道路运输行业的中心工作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专项调研,积极反映会员的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好桥梁,充分发挥协会纽带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以及行业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建议,积极发挥助手作用;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及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职能转移,承担本行业内专业项目的培训考试认定,企业等级评审,道路运输安全等级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职称评审,技术经济法律咨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学术讨论和行业标准的贯彻;

(六)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七)加强道路运输经济技术理论探讨,接受和组织行业发展有关课题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在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九)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行业和维护会员权益的有关工作;

(十)加强省内外同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密切配合,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一)承办或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登记会员四大类:

(一)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同类社会团体和相关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承认本会章程,经自愿申请,由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单位,发给会员证书和匾牌;

(二)凡热心道路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人、个体经营者,承认本会章程,经自愿申请,由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三)为增加服务面,扩大会员覆盖面,全省道路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客运企业、旅游集散中心联盟成员、江西省智慧物流联盟企业和全省联网售票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站为本会登记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单位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刊物或其他的信息资料,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协会给予书面提示;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和会员单位牌匾,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每  4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本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

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 20-30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9-15 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

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

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

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

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

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

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

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

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

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

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年5月28日第七届四次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